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利滚利”曾是高利贷盘剥借款人的典型手段。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27条通过“双重限制”规则,为复利计算划定了清晰的司法边界。本文将深入解析该条文的双层逻辑结构,并通过场景化推演揭示实务操作要点。 一、法条原文与立法意图 《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意图: 👉️有限承认复利: 允许在满足严格条件(前期利率未超限)下将合法利息计入后期本金。 👉️设置双重防线: 每次“利转本”时,计入本金的利息必须是前期按LPR四倍以内计算的合法利息(第一道防线)。 最终,整个借贷关系产生的总还款额(本息和)不能突破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最初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计算整个总期限利息的总和(第二道防线,终极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高利贷和过度复利的严格禁止。 👉️保护公平交易:平衡资金成本与借款人权益 二、规则解构:双重限制的逻辑框架 (一)第一层防线:复利计入本金的准入条件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允许“利转本”的条件及限制(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条件) 👉️场景:借贷双方在前期借款到期后,对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然后将结算后的利息部分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债权凭证)。 👉️允许条件:这种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行为只有在前期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指前期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情况下,才是被允许的。 👉️限制:即使前期利率合法(未超LPR四倍),结算后计入后期本金的金额=前期本金+前期合法利息。前期利息中超过LPR四倍计算的部分,即使双方约定计入,也不能算作后期本金的一部分。 (二)第二层防线:终极本息上限(穿透性限制)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利转本”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终极本息上线。 👉️核心规则:无论经过多少次“利转本”(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也无论后期如何计算利息,借款人最终需要偿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之和(总本息和),有一个绝对上限。 👉️上限计算公式: 最终总本息和≤最初借款本金(A)+[A×合同成立时(指最初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整个借款的总期限] 👉️法律后果:即使按照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计算出来的金额超过了这个上限,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无需偿还。 三、场景推演:双重限制规则的联动效应 场景(举例说明): 2023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0元(最初本金A)。签订第一期借款合同。 约定年利率:12%。 借款期限:1年。 付息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假设2023年1月一年期LPR为3.65%: LPR四倍=3.65%×4=14.6%。 第一期约定利率12%<14.6%(合法)。 2024年1月1日:第一期借款到期。 应还本息=100,000×(1+12%)=112,0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12,000元。 双方协商:张三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双方决定:将第一期应还的利息12,000元计入新的本金。重新出具一份第二期借款合同,本金=100,000(原本金)+12,000(前期合法利息)=112,000元。 约定年利率:12%(假设不变)。 借款期限:再借1年。 2025年1月1日:第二期借款到期。 按第二期合同计算应还本息=112,000×(1+12%)=125,440元。 问题: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125,440元,法院会全部支持吗? 分析计算: 第一步:检查第一期“利转本”是否合法(适用第一款) 第一期利率12%<合同成立时LPR四倍(14.6%),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因此,前期利息12,000元可以计入第二期本金。第二期本金认定为112,000元是合法的。 第二步:计算最终总本息和的法定上限(适用第二款) 最初借款本金(A):100,000元。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指最初合同成立时(2023年1月)的LPR,即3.65%。 LPR四倍:3.65%×4=14.6%。 整个借款的总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总共2年。 法定最高总利息(B):A×LPR四倍×总年数=100,000×14.6%×2=29,200元。 法定最终本息和上限(A+B):100,000+29,200=129,200元。 第三步:比较实际应还额与法定上限 按双方第二期合同计算出的到期应还额=125,440元。 法定最终本息和上限=129,200元。 125,440元<129,200元。 结论: 因为第二期合同计算出的本息和(125,440元)没有超过以最初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最初合同成立时LPR四倍(14.6%)计算整个2年期限的总本息和上限(129,200元),所以人民法院会支持李四要求偿还125,440元的诉讼请求。 假设变一下利率: 其他条件不变,第二期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变为24%。那么2025年1月1日到期时:按第二期合同计算应还本息=112,000×(1+24%)=138,880元。 比较上限: 法定最终本息和上限仍是129,200元(基于最初本金100,000,LPR四倍14.6%,2年)。 138,880元>129,200元。 超出部分=138,880-129,200=9,680元。 结论: 即使第一期“利转本”是合法的(第一期利率12%未超限),并且第二期本金112,000元也被认可。但最终计算出的本息和(138,880元)超过了法定的终极上限(129,200元)。 因此,人民法院只会支持129,200元。对于超出的9,680元(这部分主要是按24%计算的过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三最终只需偿还129,200元。 四、结语:规则背后的司法智慧 《规定》第二十七条通过有限复利承认(第一款)与终极本息封顶(第二款)的阶梯式设计,既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通过“最初本金”“缔约时LPR”“总期限”三重锚定要素构筑司法防线。在LPR持续下行的背景下,该规则要求市场主体建立动态利率管理机制,其核心启示在于: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资本的无序增殖,而是金融活动在时间维度上的公平性。 文 章 作 者 吴丹惠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海事大学 法律硕士wudanhui@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公司综合 ;投融资及并购 ;海商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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