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在上海的一起公有住房纠纷案件中,原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内有三个户口。该房屋十多年来一直处于出租状态,此前租金一直由兄弟姐妹协商分配。然而,近期收取租金的一方突然拒绝再分配租金,选择独占,引发其他兄弟姐妹不满,从而产生法律争议。
二、法律分析
(一)租金收益权的法律基础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配套意见,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实际居住满1年且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的条件)有权协商确定新承租人;若无法协商一致,出租人(房管部门或代理经租单位)会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人的顺序指定承租人 。即便一方被指定为新承租人,若其他兄弟姐妹属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依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及衍生的租金收益权。当租金长期由多人分配时,可认定形成事实上的共有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仅有户口但不满足共同居住人条件(如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未实际居住)的,无权主张租金份额。不过,若历史上长期参与租金分配,可能基于默认共有关系或事实协议获得相应权益。
(二)独占租金行为的违法性
若拒绝分配租金的一方只是租金代收人,并非唯一承租人,且其他兄弟姐妹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其独占行为构成侵权,其他方有权主张返还租金收益。若该方已被指定为新承租人,但其他户口在册人员曾长期共享租金,基于历史形成的共有关系,也需继续履行分配义务,单方终止分配需经协商或司法确认,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长期形成的租金分配模式可视为事实协议,一方突然独占租金且无合理理由(如其他方丧失资格),违反《民法典》的诚信原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司法实践参考
上海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通常将长期租金分配记录作为认定共有权益的关键证据。曾有兄弟共同承租公房的案例,尽管一方为承租人,但因历史协议约定租金平分,法院最终支持另一方继续享有份额。若独占方无法证明其独享全部收益的合法性(如其他方书面放弃权利),则需恢复分配。
在房屋结构或关系恶化导致无法共同管理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由一方继续承租,但需向其他方支付折价补偿或历史租金份额,补偿标准会参考市场租金比例、改造费用分担情况等。
四、维权建议
(一)明确房屋法律状态
当事人应核查当前承租人登记信息,可向出租人或物业调取租赁凭证,确认新承租人是否经合法程序指定。同时,收集户口簿、历史居住证明、租金分配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他方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或存在长期共有关系。
(二)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首先可要求出租人(房管部门)介入调解,重新确认承租人资格或租金分配方案。若协商失败,可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或不当得利诉讼,主张返还租金份额,诉讼请求可明确为确认共有权益、要求支付应得租金(按历史比例或市场价)、申请变更承租人(若当前指定程序违法)。
五、案件结论
在本案中,收取租金一方独占租金缺乏法律依据。若其他兄弟姐妹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或存在长期共有关系,独占方需继续分配租金;若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协商或诉讼重新确权并支付补偿。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固定历史分配证据至关重要,借助房管部门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是有效途径。
文 章 作 者
李威杰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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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房产与城市更新;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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