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观点丨从败诉到胜诉:公房承租权的逆袭之战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量:22

平静生活起波澜

在上海,一场围绕着公房承租权的纷争悄然上演。其中交织着复杂的人物关系、激烈的利益冲突,及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与运用的智慧较量。主角一方是已故承租人刘某的遗孀吴甲,另一方则是刘某父亲的前妻吴乙,服刑期间仍对该房屋承租权紧咬不放。两人之间的矛盾,将众多法律问题摆在了台前。


吴甲与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刘某于2011年喜结连理,婚后便一同居住在这处通过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取得承租权的房屋里。刘某之父与吴乙早在1991年就已离婚,刘某随父亲生活。2010年,刘某与其父取得房屋承租权时,未设定同住人或建立户籍。然而,命运弄人,2014年2月,刘某因病去世,此后吴甲便独自一人坚守在这所承载着回忆的房屋中,按时缴纳租金,独自承担起房屋的维护责任。


承租权突遭变故

2019年,吴乙在未与吴甲协商的情况下,向兴某物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公有居住房屋变更租赁户名申请书,意图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兴某物业公司在仅向吴甲发送挂号信通知受理变更申请,且未明确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6日将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发放给了吴乙。


吴甲得知此事后,内心满是愤怒与委屈,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怎么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换了承租人?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审交锋陷困境

2023年,吴甲一纸诉状将吴乙告上了法院,同时将兴某物业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在一审庭审中,气氛紧张而压抑。吴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眼神坚定而自信。他深知这场官司对于吴甲的重要性,这不仅关乎一套房屋的承租权,更关乎她的生活保障和未来。


吴乙辩称,吴甲非本市户籍,按照规定没有成为本市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资格。她强调系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在刘某去世后,自己作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有权继续承租。兴某物业公司也表示,将承租人变更给吴乙是在虹某集团的指导下进行的,程序合法。


面对对方的辩解,李律师不慌不忙地梳理事实。指出,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刘某父亲于2010年5月通过签订《上海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等系列交易文件获得居住权,与吴乙无关。2010年7月6日,吴乙亲手写下字条,表明该房屋与自己无关,动拆等一切权益都归刘某所有。


同时,李威杰律师对吴乙所谓的出资转账提出质疑,转账时间在房屋过户之后,明显违背常理,且该转账可能与其他房产交易有关。 然而,一审法院最终依据当时已失效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第四十一条作出判决,驳回了吴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让吴甲倍感失落,但李律师却坚定地鼓励她继续上诉,他坚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上诉之路寻转机

在上诉过程中,李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了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诸多错误。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一审法院所援引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第四十一条已被废止,不应再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2019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解读材料,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特定条件。


在本案中,吴甲作为原承租人刘某的配偶,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按照《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规定,她完全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而且,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前提是公房内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或无共同居住人,吴甲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当由她参与协商并请求变更租赁名,吴乙则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要件,因为她并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


在事实认定方面,李律师也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他查明吴乙在一审审理期间尚在服刑,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其户口在服刑期间强制迁往监狱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处于注销状态。一审法院认定吴乙符合承租人条件与事实严重不符。此外,兴某物业公司办理流程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之处。


吴乙联系媒体进行不实报道,给兴某物业公司施加压力,兴某物业公司在未充分了解事实、未征得吴甲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变更手续。兴某物业公司经办人员丁某明知吴甲为共同居住人,却伙同吴乙隐瞒信息,未通知吴甲到场签字,还违规操作导致出现两本租赁凭证,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吴甲的合法权益。


在二审庭审中,李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着这些观点,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为吴甲据理力争。


公正裁决终胜诉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吴甲应当被认定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吴乙变更承租人的申请不符合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兴某物业公司依据吴乙的申请作出的变更决定明显不当。于是,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将房屋承租人由刘某变更为吴乙的决定。


这场持续了许久的公房承租权之争,在法律的公正裁决下落下帷幕。李律师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成功为吴甲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的胜利,更是法理与情理相融合的胜利,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视角下的案件总结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公房承租权变更这类复杂问题上,相关法规有着明确细致的规定,从变更条件到办理流程,每一项都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关于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依据 2019 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需满足特定情形才能进行变更。吴甲作为与原承租人结婚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配偶,符合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应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而吴乙申请变更时,未征得共同居住人吴甲的同意,这显然不符合法规要求。


兴某物业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充分征询吴甲的意见,仅发送挂号信通知,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吴甲的权益。


一审法院因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条文做出错误判决,这也凸显了法律从业者和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法律不断发展完善,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正确解读和运用法律条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依据正确的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这起案件提醒着人们,在面对房产等重大权益问题时,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促使公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处理类似事务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个决策都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文 章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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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杰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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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房产与城市更新;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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