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丨 婚后如何避免陷入TA的债务泥潭?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350

 真实案例 


丈夫经商离家10年,对外举债六百万,妻子毫不知情,却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法院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她一起偿还。妻子因无力偿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和工作因此一塌糊涂。这是发生在2014年的真实案例,这位“妻子”的遭遇并非个例,许多同她一样被老公负债的女人甚至联合起来成立了一个“反24条联盟”,要求废除或修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视频节选自澎湃新闻网)


 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经过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2021年《民法典》终于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未签字的一方事后追认,或其他能明确表明是双方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包括日常生活、精神、医疗、教育赡养方面的支出。具体金额会视夫妻共同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情况、社会变化等因素而定。浙江省高院曾明确了单笔20万元的金额限制可作为参考。


§  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此标准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一方所负的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此条标准在实务中非常复杂,会因借款用途、夫妻间借款混同情况、非举债方是否因债务人的举债而有所受益而不同。


 解决办法 


《民法典》明确了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为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奠定了法律和理论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怎样做,才能避免莫名其妙被负债呢?


·      谨慎签字。无论金额多少、不管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只要签了字就代表你认可这个,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楚签的是什么文件、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


·      慎重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担任职务。在日常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如不参与经营管理,则要谨慎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或名义股东。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参与了举债方的生产经营而需要共同还债。


·      划清界限。如果配偶已经负债且债权人前来催讨,非举债方要与债务划清界限,不要迫于一时压力就答应代为还款。此行为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是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债务。


·      及时止损。如果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感情破裂或者发现对方有恶意举债的行为,不要当断不断,千万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要让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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