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一听到 “被告” 两个字,就下意识给对方贴上 “有错”“理亏” 的标签。但在法律框架下,被告与原告的区别仅仅是诉讼中的身份划分,而非对错的判定。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聊聊那些关于 “被告” 的常见认知误区。 图片系AI生成 误区一:成为被告,就意味着 “违约在先” 2021 年 11 月,上海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 “瑞通公司”)与上海恒业娱乐有限公司(下称 “恒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恒业公司承租瑞通公司位于某区的一处房屋经营棋牌室,租期 3 年,年租金 36 万元,押金 6 万元。2024 年,瑞通公司起诉称恒业公司拖欠租金 16.2 万元,包括 2022 年疫情期间的 7.2 万元及 2024 年最后一季度的 9 万元,同时要求支付律师费 7000 元。 恒业公司作为被告,不仅否认拖欠租金,反而提起反诉:要求瑞通公司返还押金 6 万元及 2024 年 1-4 月已支付的租金 12 万元。 法律真相:被告应诉的核心是 “抗辩权” 而非 “认错”。根据双方合同,2022 年上海疫情封控期间,瑞通公司曾书面承诺免除恒业公司 3 个月租金 7.2 万元,且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但 2024 年 5 月,瑞通公司突然以 “政府未补贴” 为由要求补付该笔款项。更关键的是,恒业公司通过上家出租人证实,瑞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起就未向上家支付租金,却仍继续收取恒业公司的租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有权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相适应的债务。恒业公司作为被告,正是基于此行使抗辩权,而非单纯 “逃避责任”。 误区二:口头承诺 “说了不算”,白纸黑字才有效 案件中,瑞通公司辩称 2022 年的免租仅为 “口头安慰”,未写入补充协议,故不具法律效力。但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瑞通公司员工与恒业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 “疫情封控期间免租 3 个月,后续租金按原计划支付”,且上家出租人也证实曾免除瑞通公司同期租金。 图片系AI生成 法律真相:口头约定并非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疫情期间,多地法院发布指导意见,明确租赁双方的口头免租约定若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佐证,可认定为有效变更合同。 本案中,恒业公司虽为被告,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上家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免租约定的真实性。这也提醒公众:重要约定即便未书面化,也应留存沟通记录作为佐证。 误区三:转租中 “上家违约”,下家只能自认倒霉 瑞通公司与恒业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但瑞通公司自身却存在转租瑕疵:其从上家承租的房屋约定 “不得转租”,却擅自将房屋分租给恒业公司,且未向上家披露。2024 年上家停止收取瑞通公司租金后,瑞通公司仍向恒业公司收费,属于 “无权处分” 情况下的不当获利。 法律真相:转租关系中,上家与二房东的纠纷不影响下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其支付欠付租金,且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恒业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在发现瑞通公司未向上家支付租金后,有权暂停支付后续租金,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瑞通公司未实际履行出租义务期间的费用。 现实中,不少次承租人因 “被告” 身份而焦虑,实则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救济权利。本案恒业公司的反诉正是行使这一权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撤诉。 误区四:被告提起反诉,就是 “拖延时间” 面对瑞通公司的起诉,恒业公司不仅答辩,还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押金和多付租金。有人认为这是被告的 “拖延战术”,但从法律程序看,反诉是被告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有权在诉讼中提出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避免 “一案两诉” 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恒业公司的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核心都是租金支付与合同履行问题,法院合并审理后,反而加快了纠纷解决效率。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瑞通公司自愿撤诉,恒业公司也撤回反诉,各自承担诉讼费用,押金与未付租金另行协商处理。这一结果印证了 “被告反诉” 并非拖延,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平衡利益的合理方式。 打破偏见:被告的本质是 “被主张权利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被告的身份仅意味着 “被他人主张权利”,而非 “必然违法违约”。法律设立被告制度,本质是通过抗辩、反诉等程序,让双方在平等地位上举证质证,最终实现公平裁判。 正如恒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威杰在庭审中所说:“我们反诉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为了让法院看清 —— 原告在自己未履行义务时,无权要求他人履行。” 这种 “较真” 恰恰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任何人在被指控时,都有权通过证据和法律逻辑为自己辩护。 下次再听到 “某某成了被告”,不妨多一份理性:在法院判决生效前,被告与原告一样,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的公正,既体现在保护原告的合法诉求,也体现在不让被告蒙受不白之冤。 文 章 作 者 李威杰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工作微信:lawyerli80 联系电话:183 2189 7651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房产与城市更新;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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