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观点丨吕品一:华侨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遗产继承和财产转移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量:8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个人财富的管理和传承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涉外继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继承案件涉及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可能是涉外人士、被继承的遗产标的在国外等多种复杂因素,与传统继承案件相比呈现出复杂性、特殊性的特征。而从法律上而言,涉外继承又涉及到案件争议的识别、冲突法规定、准据法选择以及外国法的适用等一系列专业问题,需要更深入的跨国合作和专业知识。因此,涉外继承已经成为继承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上述众多涉外继承中,我们最常处理的往往是继承人是海外身份(华侨或已入外籍的华人)、而被继承人和被继承财产在中国境内的案例。本文将针对上述情况,介绍华侨和外籍人士如何在中国办理遗产继承和进行合法合规的财产转移。


华侨和外籍人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判断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况。华侨和外籍人士即是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

No.1

  华侨

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享有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华侨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在他国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并已在他国连续居住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中国公民;


第二类是指虽然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在他国取得连续五年以上的合法居留资格,五年内在他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在外工作期间等均不视为华侨。

No.2

  外籍人

顾名思义,外籍人即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主体。中国不承认公民拥有双重国籍,且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当继承人加入外籍或因出生取得外籍的,该继承人为外籍人。


大部分发生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的外籍人,都属于曾经拥有中国国籍,但此后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



中国境内遗产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侨和外籍人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主要有“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途径。

No.1

  涉外公证继承

1、公证继承的程序

由于《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的规定,仅有中国公民申请继承的情况属于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仅限涉外),具体包括:

(1)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因此,公证继承的途径虽然简便,但其仅适用于华侨身份,并不适用于外国人。

华侨办理公证继承的手续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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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公证处会对被继承人(死者)以及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出生关系等进行查证,结合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确定准据法适用我国法律,依据继承人的申请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另外,继承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也须赴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在当地认证机构(一般为外交部门)认证。


2、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等。


(2)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遗嘱应在境外经过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等证明书。


当然,如果公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还需要补充提交其他的材料,应当以公证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No.2

涉外诉讼继承

1、涉外诉讼继承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法院

除了华侨可以通过公证继承之外,境外人士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还可通过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予以解决。这种方式称为“诉讼继承”,并且诉讼继承并不区别华侨或外籍人士,因而被涉外继承广泛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继承的遗产系不动产的,例如房屋,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的遗产系动产的,例如汽车、存款等,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后,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继承人可凭着生效裁判文书,办理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2、涉外诉讼继承的审查和程序

从实体上而言,涉外诉讼继承只是将本由公证机关进行审查的内容交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审查,因而继承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内容本质上是一样的——即需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的继承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之所以会将更多的权限交付给人民法院来执行,是因为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下,人民法院比公证机关具备更强的司法执行力和强制措施,有权采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从而帮助当事人更好、更快捷地解决核心问题。


涉外诉讼继承也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关的材料也与公证继承近似。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直接取得涉外公证继承中公证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该等情况会导致涉外公证继承的终止。那么当事人可以采用涉外诉讼继承作为救济手段,来达成最终的继承目标。


继承财产的转移境外


涉外财产继承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财产的境外转移。任何非合规方式的境外转移,不但有可能导致被继承财产无法按照计划转移到境外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更有可能导致目标国的拒收或者财产申报不合规的违法风险等,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永居身份。因此,财产转移境外的合法合规,是继承财产转移境外的关键

No.1

  继承财产转移的定义及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16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继承财产转移只适用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境内公民如果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既不属于外国公民,也非港澳台居民,仍然属于中国公民,则不适用继承财产转移。

No.2

  办理流程

1. 取得涉外继承公证或者涉外继承的法院生效判决。

2. 根据公证或判决,获得继承财产并完成变现,存入继承人国内银行账户名下(人民币)。

3. 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申请继承财产转移行政许可,取得外管部门核发同意购付汇的核准件。

4. 在境内银行购汇并汇款至境外申请人名下账户(外币)。

No.3

 申请继承财产转移行政许可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和《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结语


本文基于大量的司法实践,初步介绍了华侨和外籍人士如何在中国办理遗产继承和进行合法合规的财产转移的话题。由于涉外继承领域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跨国合作和专业知识,近年来涉外继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借此能为个人财富的跨国传承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吕 品 一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lvpinyi@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TMT与数据合规;家事与财富传承

朱 凯(Kai ZHU)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TMT&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zhukai@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境内外M&A,TMT与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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