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案例丨桂萍:一起成功辩护的贩毒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量:248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成某在某县某广场等多处,先后多次向李某丹、李某盼、张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9.6克。2017年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所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41余克”,被告人成某否认其中多笔交易,且坚持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的事实。

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在2017年6月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之后,在法院反复观看讯问笔录对应的录音录像,去看守所先后20余次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和调查取证,辩护人在庭前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庭前会议后,辩护人又进行大量的阅卷、调查取证、法律分析等工作,可谓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后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2018年11月法院判决仅认定被告先后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9.6克,从起诉书中认定的41余克到判决书中认定的不到10克的毒品,刑期得以大幅降低。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辩护律师经过在法院认真反复观看讯问录像,并对本案讯问笔录以及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进行了抽丝剥茧、可视化、表格化的整理与分析,指出询问笔录的不规范、违法之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非法言辞证据应当绝对排除;2013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又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刑事审判原则,其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以及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等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经过充分的调查分析,写了三千多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详尽的非法证据列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其中五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同时,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申请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质证。

由于被告人没有实质伤情,辩护人也清楚启动排非程序未必能得到支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那时也很难得到支持(辩护人在之后的一些中院主导的会议和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出了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些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但排非程序中罗列的许多案卷问题为之后的庭审垫定了扎实的基础,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针对之后的庭审,辩护律师认真书写、反复修改,写了近万字的辩护意见。庭审法官也充分尊重了律师的辩护权,让辩护人一个人在庭上洋洋洒洒地说了大半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律师在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台下旁听被告人家属一起鼓掌,公诉人尽管在法庭调查环节屡次被辩护律师问的哑口无言,但在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的回应中也在称赞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专业、细致而又饱含热情。这是次精彩的庭审,让辩护人彻底爱上了刑辩,甚至当时庭审的陪审员也受到这次庭审的深刻影响,还多次主动为辩护人推荐案源。

本次庭审后,法院要求公诉人继续提供相关证据,后续第二次开庭质证补充的证据,公诉机关补充了成某和张某的电话通讯记录,但是辩护律师发现该证据更加佐证了辩护人的观点,反而证明了被告人成某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也直接导致了其中一笔毒品交易被法院认定:“由于毒品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与证人张某陈述不一致,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直接让被告贩毒的数量大幅下降,刑期大幅降低。


律师建议


本案针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环节,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证明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合法的,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的,相关证据就应该被排除。即便法院没有支持非法证据的排除,也能为之后的庭审打下扎实基础。

法院应当在有罪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谨慎判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一部分罪名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综合全案,在定罪证据远没有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本案的成功辩护,来自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律师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毒品交易往往比较隐秘,且一般都是现金交易,公安机关取证难,法院对毒品犯罪证据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因此,该案能取得这样的辩护效果,实属不易。

刑事辩护复杂、漫长、艰难。本案就是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细致、专业的会见、阅卷、整理、分析、查阅、辩护工作,最终说服本来好像完全站在公诉人一方的法官,达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同时也赢得了公诉人和侦查机关的尊重。虽然现在认罪认罚制度增加了刑辩的难度,但事实上很多刑事案件还是有辩护空间,专业律师能提供有价值、有分量的辩护,相信我们的法院还是会在尊重事实,尊重专业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审判的。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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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萍律师,法学博士,上海市引进人才,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成员。从大学本科到博士都是名校的教育背景,拥有二十多年法治实践、办案、以及法学教学研究的资历。

桂萍律师曾长期担任高校法学教授、人大代表、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组成员、行政立法咨询专家、仲裁员、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多家市区级政府法律顾问。近年来在省级以上法学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完成省市级以上课题十余项,获得多项省市级奖励,其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了业内的一致好评,并获得当年度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桂萍律师还获得了优秀市人大代表、中青年专家“135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千名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桂萍律师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实践,职业生涯代理了很多在全国或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相关刑事案件在央视的《今日说法》《庭审直播》都曾报道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胜诉率高,其专业的法学素养、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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