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朱桢先生的公开回应,第一感受:这还是小时候电视上熟悉的那位主持人,岁月催人,不复当年模样。 从案件本身来看,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朱桢方认为商家蹭自身名气,使用近似店名牟利;海鲜店女老板则表示,开店并没有借用主持人的名气引流。案件事实尚存争议,孰是孰非,我们不提前下定论,一切等待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但借着这个热门案件,有两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可以给大家普一下法。 一、擅自攀附他人知名姓名,可能同时构成姓名权侵权+不正当竞争 很多人会觉得:名字只是一个称呼,大家都能用,店家自己姓朱,开店用“朱帧”理所当然。这个理解并不完全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 简单解释: 法律不禁止普通人使用自己的姓氏、本名开店。但如果经营者刻意使用读音完全一致、字形高度近似的字号,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让大家误以为店铺和名人存在合作、关联关系,以此吸引客源,就可能同时构成姓名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图片系AI生成 二、起诉索赔150万,不是随口开价,有明确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索赔150万元,不少网友好奇,这个金额是怎么来的? 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法院最高可判决500万元的赔偿,同时赔偿金额可以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150万的诉讼请求,处在法定赔偿上限之内。原告可以结合对方侵权持续时间、自身知名度、侵权获利、维权成本等因素提出诉求。 当然,原告主张150万,不等于法院就一定会全额支持。最终能够支持多少赔偿金额,完全取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由法官综合全案情况裁判。 结语 这起案件非常有普法意义。 商家有权取字号开店,但不能借着“名字相近”搭名人流量的便车;公众人物的姓名、商誉,也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讲究证据,舆论不能替代司法审判。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静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文 章 作 者 李威杰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工作微信:lawyerli80 联系电话:183 2189 7651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房产与城市更新;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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